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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市15部门印发加快推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关于加快推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菏建办〔2020〕165号

山东│菏泽市15部门印发加快推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

各县(区)住建局、发改局、教育(教体)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人民银行(菏泽市)各县区支行、分管营业管理部,菏泽银保监分局各县区监管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开发区、高新区建设局,牡丹区、曹县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各银行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快我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建筑工业化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 3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 号)、省住建厅等 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节科字〔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大力发展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使菏泽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走在全省前列。2021—2022 年,全市新建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面积60 万平方米以上,其中住宅面积20 万平方米以上;培育2家│以上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推动建设1个钢结构装配式部品部件标准化生产基地和2个以上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产业园区;鼓励新建、迁建农房、农村危房改造等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设。全市范围内新建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项目均应符合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相关要求,装配率不低于50%。

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逐年提高,2021一 2025 年,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要分别达到 8%、11%、14%、17%、20%以上。

二、推广范围

自 2021年1月1日起,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为主导的保障性住房、周转住房、图书馆、展览馆、办公楼、写字楼、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及其他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选用钢结构装配式方式建造; 城市规划区内的总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比例不低于 8%。

三、重点任务

(一)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编制《菏泽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明确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等内容;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区域工作实际,牵头组织编制本县区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落实好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要求,明确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等控制性指标,分年度将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供地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拟定可操作的年度建设计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查。

(二)创新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设计。要充分发挥设计的先导作用,推广钢结构装配式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统筹生产、设计、施工等各环节标准协调。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钢结构装配式结构技术体系,大力提升勘察设计人员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能力。推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标准化设计,优先选用标准化户型、型钢产品和配套部品,避免二次设计。结合实际培育一批熟练掌握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产业核心技术的设计企业。

(三)推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应用。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为主导项目原则上采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结构与装修一体化以及部品部件生产与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促进科研、设计、部品生产、构件运输、施工、运营维护等融合互动发展,推进全市部品部件信息库和质量可追溯系统建设,促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各县区应充分发挥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支撑作用,引导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及相关产业园区合理布局,鼓励钢结构生产企业提升预制装配式构件、部件的生产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装配式建筑产业链,提高技术集成水平,积极创建国家或省级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基地。

(四)提升住宅品质。发挥钢结构跨度大、空间可自由分割、梁柱截面尺寸小等优势,鼓励开发供应灵活可变户型,提高住宅得房率,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居住需求。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全面推行全装修,实行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大力发展装配式装修,提倡菜单式装修,鼓励精装修交房。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集成管线、同层排水等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住宅绿色、健康、舒适品质。

(五)推广绿色建材。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应积极采用绿色建材,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和高性能节能门窗。鼓励建材研究、设计和生产企业组成联合体,在自主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的同时,积极引进适合菏泽环境要求的优质绿色建材。

(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对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项目从报建、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部件生产、监理等单位质量安全相关责任。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检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理,强化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部品部件进场检验及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等制度。

(七)试点示范先行。各县区要结合本县区实际,以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为突破口,稳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努力创建国家级示范城市,以试点、示范带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和省、市重点项目为切入点,进行钢结构装配式建造项目试点,积极培育并重点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工程技术和信息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部件生产和工程研究、设计、建造专业企业和一体化集成企业。

四、加大扶持力度

(一)严格把控源头。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明确绿色建筑和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绿色建筑和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等级标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和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用地保障。新建民用建筑应根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在建设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所占项目面积比例等有关控制性指标,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建设用地计划中,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和示范基地建设用地。

(三)加强审批过程管理。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须明确按钢结构装配式方式建造比重以及装配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就项目的建筑节能、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等方面应明确项目建设条件意见;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实施内容,对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专篇纳入设计方案联合审查范围;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核发项目规划许可证时,依据联审后的项目设计方案等材料,对落实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有关指标情况予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符合条件而不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各监管业务主体严格把关,不予受理施工图数字化联审、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联合竣工验收申请等。对满足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住宅项目,并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项目,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拨付节点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

(四)加大资金支持。市财政及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资金支持力度,将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和开展装配式建筑的技术攻关、专项课题研究和人员培训等能力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

(五)加大金融支持。加大金融支持,支持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对开发项目、装配式建筑企业给予综合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押质押的种类和范围,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

推进装配式部品部件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公积金中心优先与开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企业合作,对购买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公积金借款人优先放贷。

(六)创新服务机制。一是推广采用设计、施工、生产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根据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18〕5号)等文件要求,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 对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承建的项目,按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按照规定可不进行招标。二是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减半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是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评优评奖时优先考虑,相关参建单位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四是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不予停工,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

(七)加强科技创新。将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列为市科技创新体系重要内容,发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重大专项及科技创新平台对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研发的引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八)鼓励项目应用。鼓励社会项目积极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到 2021年底前,按钢结构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且满足国家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各县区具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密切协作配合,加大支持力度,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各县区要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支行、银保监督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制定钢结构装配式的发展方案,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推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

(二)强化督导推进。把发展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作为推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倒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制定年度计划,分解工作目标,明确主体责任,加强督导检查,推进工作有序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组建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为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重要技术支撑。在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内容,将装配式建筑专业岗位、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培养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鼓励相关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联合开发、设置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

(四)强化引导宣传。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让公众更全面了解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对提升建筑品质、宜居水平、环境质量的作用,提高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通过举办全市施工现场观摩会,向社会推介诚信企业、先进技术、放心产品。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教育局 菏泽市科学技术局

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菏泽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5日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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